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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做好企业防治工作

    发表时间:2012-06-17 来源:乐投LETOU 浏览次数: 评论: 顶: 踩:

    我们根据《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当前防治工作现状和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在建立用人单位防治长效机制方面进行了探索和研究,最终归纳出这套防治方案:要求用人单位建立一个防治管理网络(组织);制定一个全面的防治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和监护两个档案;制定和实施建设项目管理等六项制度。

    两年来,按照该方案对用人单位进行培训,其防治工作都有所增强,普遍反映这套防治方案符合实际、操作性强,防治效果切实可靠,现将这一方案介绍如下。

    1 建立、健全管理组织

    管理组织应由单位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安全卫生机构负责人及专职或兼职的人员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各个层次和级别,如车间或较大班组工作人员

    组成人员应当熟悉有关防治的法律、法规,了解本单位的生产工艺,危害现状,控制方法,单位的负责人应遵守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防治工作。每个成员都要明确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

    2制定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防治是用人单位一项长期的工作,因此,必须要有近期计划和远期规划,将防治的阶段目标和总体设想纳入到计划中去。制定计划前必须对本单位的危害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危害因素的分布、种类,浓度(强度)及危害后果,了解有关防护设施的运行和效能,了解职工健康,发病情况。

    实施方案应着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应用,限制使用或淘汰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明确经费投入和实施时间,以预防、消防和控制危害。

    3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针对本单位存在的危害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是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对突发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有效办法,具体应包括:①深入调研,搞清本单位存在的危害事故隐患、性质和危害程度。②事故应急的现场措施,如:设置报警装置和应急通风装置,预备事故抢险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工具。③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④医疗救护措施,储备针对事故急救伤员所需的有效抢救药品、器械。⑤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考核有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后的应变抢险、自救互救能力,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检查抢险个人防护用品、工具、药品、器械,及时更换失效的药品和损坏的器械。

    4建立、健全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4.1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劳动者从事危害作业的史、相应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监测结果。②检查结果。③检查的组织和检查结果评价。

    4.2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劳动者从事危害作业的史、相应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监测结果。②检查结果。③的诊断、处理,治疗和疗养情况。④危害事故的抢救情况。

    5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管理是一项繁杂的工作,涉及的内容较多,对于控制和预防是至关重要的。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

    5.1培训制度 ①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及人员应定期培训和学习,熟悉有关防治的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状况及对策,不断提高管理水平。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培训,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和知识,告知本单位危害两头及可能产生的健康损害。③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④对劳动者进行遇险时应掌握的自救知识培训。⑤劳动者培训考核合格,经专业人员认可,方可上岗作业。

    5.2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①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危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与其他场所分开。②使用有害物品作业场所必须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应急通风设施。③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④危害作业场所必须设置获救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产生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⑤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在危害作业现场公示。⑥防护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行,并有相关责任人进行维护。⑦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要配发齐全,不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不得上岗操作。⑧针对不同危害作业,制定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履行。⑨用人单位负责人,防治机构的有关责任人必须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查;专业人员应经常(每日1~2次)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查;特殊情况应跟班检查指导。对查出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意见,责成专人落实,制定相应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理,检查及检查结果要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5.3 管理制度 ①对从事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建立档案,并按规定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检查,如实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②用人单位应当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③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④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患者应积极进行治疗,恢复后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置。⑤检查应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在岗期间的检查应当严格按规定周期进行,不得抽查瞒检。⑥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⑦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其档案的复印件上签章。

    5.4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 ①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危害作业场所进行检测评价。③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④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正常运行。⑤作业场所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经治理仍然达不到要求时,必须停止危害作业,经治理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5.5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①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危害预评价,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危害预评价报告。②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③建设项目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进行危害预评价与卫生审核。④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时,其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和使用。⑤危害预评价,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危害项目。

    5.6 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 ①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符合防治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②按规定定期为从事危害作业的劳动者配发个人防护用品。③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④损坏或无效的个人防护用品要及时更换。⑤对从事危害作业又拒不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劳动者进行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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